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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混淆的“尊严死”和“尊严活”
新京报
2013-08-17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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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赞同“尊严死”,如果单纯从个体选择来看,想必多数人从观念上已经可以接受,因为理智地想想,无谓的“插管吃药”,对生命和尊严确实于事无补。“京报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近六成的受访对象选择“赞成”,26.9%的受访者选择“看情况”,明确“不赞成”的只有13.3%。

  可如果要在现实中推行“尊严死”,人们的顾虑也就随之而来。传统观念的确是一个现实阻碍,设想一下,子女如果不穷尽一切手段,给病患中的父母治疗,的确可能面临亲友的一些非议。当然,只要病情确实恶化到医治已成徒劳,子女大可在非议面前保持内心坦然,多数人的观念是会慢慢改变的。近六成人的“赞同”,就是观念改变的基础。

  因而,更值得担心的,其实还是“尊严死”如何界定。要不要选择“尊严死”,本是个体自由选择的问题,可现实中会不会有人“被选择”、迫于各种压力而“不自由”地选择?因为家庭的困窘、因为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一个穷人在本可能治愈的疾病面前,无奈选择了“尊严死”。

  这并非杞人忧天,现实中已不断有例证。去年12月,甘肃一个丈夫将瘫痪在床的妻子推下河堤摔死。这是妻子的主动要求,一方面因她忍受不了疾病的疼痛,更多还是因为她瘫痪8年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还欠很多外债,不忍再拖累丈夫孩子。按现在的法律,丈夫的行为当然是犯罪,如果“尊严死”合法,会不会有更多这样的病人去“尊严死”?但这,又能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尊严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当仍有太多人无法“尊严活”,那么,“尊严死”可能就会成为弱者的一种无奈选择。而这种“尊严死”,显然是扭曲了“尊严死”本来的初衷。所以,很多时候舆论讨论“尊严死”的时候,其实不是在讨论“尊严死”是不是可以接受,而是在讨论太多人的“尊严活”,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当一些弱者疾病缠身、医治无力,只能以死求解脱的时候,讨论“尊严死”多少显得有些奢侈。

  □敬一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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