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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老人起诉女儿“常回家看看”
新京报
2013-08-10 02:31

  要求女儿“每两个月探望一次”且付赡养费;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北京首例精神赡养案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今年7月1日起实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北京首例“常回家看看”案。

  刑满释放的古稀老人l老刘称,自己从1983年12月至1991年5月服刑。出狱后,1992年与妻子协议离婚,女儿已工作且自愿和母亲共同生活。2004年,女儿给他办理了低保手续。但此后相隔九年,父女未曾见面也未联系。现在,自己已是癌症晚期,且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无依无靠。女儿是他唯一的亲人,他思女心切,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且每两个月探望他一次。

  此案尚在审理中。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追访1 前科、残疾老人易遭遗弃

  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介绍,赡养案中,大致有四种情况促使子女抛弃老人:老人对子女的照顾,在成长期间并不尽力,比如前科老人可能服刑期间并未对子女尽责;其次,老人给子女经济、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三是继子女和养子女长大后不赡养老人。此外,儿女与父母生活习惯有极大不同,不认同父母生活方式,对父母感情较淡,也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

  追访2 老人过失不影响“被赡养”

  刘琳称,我国立法一直遵循善良和仁厚原则,即使父母过去有犯罪行为,给子女造成了重大心理阴影,但在子女生命、生存和生活中,起到了决定的作用。父母只有向儿女主张赡养和定期探望的权利,这往往是立法和判决重要考量的内容。对伤害过儿女或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法院裁决时,也会有所考虑。

  追访3 “常回家看看”执行难

  “法院判子女回家,子女扭头转一圈就走了,解决不了问题。”刘琳称,法院在判此类案件依照法条就能判,“忽略了几十年来父母和子女的矛盾”,判决面临执行难。在香港,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引入社工对家庭及整个生活过程做评估报告,分析孩子和老人为何“有矛盾”,法官会根据评估报告作出裁判。

  刘琳建议,对于老人权益的保护除了法条的出台和完善外,应进一步建立调解制度,最大化发挥社区调解作用。

  ■ 案例

  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宣判

  判决子女平时和重大传统节日看望次数;法官告诫拒不履行将面临拘留

  据新华社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当日,7月1日,江苏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案,并判令当事子女必须每两月回家一次看望老人。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是一位77岁高龄的老人,被告是其女儿女婿。今年四月,因女儿不管老人吃住,不来看望慰问,老人便将女儿女婿告到了法院。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一直无法判决。

  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老人的诉请,规定其女儿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告诫老人的女儿女婿,如拒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子女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这是一个尝试,任何条文实际效果都需要司法实践来检验,在实践中完善。”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认为,作出这样判决,实质是要直面一个精神赡养无着落的司法困局。新法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判罚仍不具体,但司法机关不能因此不作为。

  “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一次看望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北塘法院老年合议庭审判长高鑫认为,该判决已经考虑到老人与子女的实际居住距离等多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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