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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十年未审,程序正义何在?
新京报
2013-07-25 02:30

  ■ 第三只眼

  近日,据媒体报道,2003年3月,河北保定市民陈小东因自己一处商业门面房被强拆,愤而状告保定市政府。同年4月,他拿到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然而10年来,陈先生一直未接到开庭通知。

  与拆迁有关的诉讼,现实中的确存在“立案难”,尤其是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但法院既已立案,就受到诉讼期限的制约。

  报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陈小东到河北省高院信访,省高院立案庭领导不相信还没开庭,“他们拿这当笑话”。连专司立案的省高院立案庭领导都不相信,可见这事有多荒唐。

  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就算被告实行“三不原则”,不答辩、不举证、也不出庭,这同样不妨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保定中院可否出示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延长审结期限批准文书?我想出示不了,不然这事就不会被省高院立案庭的领导当“笑话”了。

  缘何立案十年而不审,合理的推测,无非是地方干扰太大。解决之道在强化针对法院违法的程序性制裁,要让法院违法的代价远超过抵御地方不当干扰的代价。

  对河北省高级法院而言,也不能仅仅把此事当司法笑话,指令保定周边的中院管辖,或自己提级管辖都是程序上的应对之道。陈小东的委托代理人称,他们确实申请过将此案移交河北省高院审理,但省高院称没有先例。行政诉讼法的第22条和23条,是“指令管辖”和“提级管辖”的明确依据。以所谓“没有先例”来推脱,和“立案十年未审”一样荒唐。

  □王刚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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