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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20年来首次启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京报
2013-04-23 18:07

  中新社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责任,并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加以规范。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中国立法机构围绕该法启动的首次修改。

  1993年,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实施近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11年10月着手研究对该法的修改工作。李适时透露,相关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了几点,如着重解决广大民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并尽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等。

  据李适时介绍,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本法的核心和基础。根据广大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普遍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修改。

  其中,在完善“三包”规定方面,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7日内退货。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李适时介绍说,草案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对于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发挥了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根据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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