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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游”与“安全”并非一对矛盾
新京报
2013-03-25 02:32

  □刘克梅,河南开封

  3月15日《贵阳晚报》报道,阳春三月,贵阳各公园花开正艳,从前,很多学校会组织学生一起外出春游,释放学习的压力,让学生们尽情感受春天,但如今,贵阳市大多数学校除每年一次的清明扫墓外,少有组织其他户外活动。在大多数校方看来,“春游”与“安全问题”始终是一对矛盾,于是减少、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成为了更多学校的选择。

  单纯批评学校是不对的,因为春游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比如人员伤亡、交通安全等。而毫无例外的是,当下,学校只要发生安全事故,总要承担几乎是全部的责任。就算是学校已经尽责了,没有过错,也会掏一笔冤枉钱,成为“有理说不清”的受伤和受害者,变得非常狼狈和被动。学校为了自保,宁肯舍本逐末,放弃和禁止春游。

  为了给孩子提供人性化、童真的、宽松的教育环境,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下一次“拴孩子春游”,这就需要从行政指令上减轻老师的“安全压力”,用有效的司法保障为孩子营造“安全春游”的社会环境。

  为此,江苏省特意出台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列出几种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如: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等等。

  教育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更是家长、孩子等全社会的责任。只要学校作为监护人履行到了仁至义尽的职责和监护义务,就应该让这种仁至义尽,得到责任豁免和客观理解认同。这个条例最大的社会功效,就是理顺了教育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无法可依的状态,划清了安全事故的认定细则,特别是让学校摆脱了“安全法律空白”的被动境况,从“学校必须负全责”的惯性认定中解脱出来,回归实事求是的理性和公平认定中。这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教育安全事故的认定具有了不偏不倚的法的标准,学校和教师就可以从“安全崇拜症”中解脱出来,真正为学生安全负起责来,“不敢春游” 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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