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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应“罪加一等”
新华社
2013-03-20 18:55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凌军辉 杨金志 俞菀)如何给孩子撑起“保护伞”?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围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等方面,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代表委员“支招”一】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外国语学校教科室主任朱善萍说,有关部门应尽早启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特别是在“家庭保护”章节,要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职责。对于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职责行为的处罚,除了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以外,也要进一步予以细化,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层次的处罚。例如,可以强制做一定时间的义工。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副院长郑珊表示,如何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特别是孩子家长应怎么做,如何增强他们照看好孩子的责任心和技能,需要全社会加强儿童保护教育。家长千万不能让幼童单独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随时都有人陪伴儿童必须是“硬规定”!

  【代表委员“支招”二】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秦希燕说,对虐童行为应“罪加一等”,建议将刑法关于虐待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凡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如幼儿园、学校、各培训机构等)的人;而对虐待他人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处以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淮阴中学校长张元贵也说,让幼儿远离暴力威胁,重点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在选拔招收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时,除了教学知识水平,要格外注重老师的性格健全、心理健康等因素,把好幼教老师的“入门关”。

  【代表委员“支招”三】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教授蔡建国认为,社会救助工作者应充分认识流浪儿童心理以及生理上的特殊性,以便更好地适应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还应加大对救助工作投入,鼓励各单位、团体和个人热心慈善事业,共同参与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物资捐助以及技术援助,使救助站真正成为流浪儿童避风的港湾。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介绍说,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级儿童救助和权利保障机构应与其他民政机构形成相对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级各类机构的充分设置。对社会救助组织的设立,需要降低门槛、减少审批程序,在做好监督的前提下尽量减免社会企业的税收,扩大补助范围和力度。还要建立信息更为完整、公开、透明的数据库,设立儿童和家长求助咨询电话、网站等。

来源:新华社
原标题:虐童行为应“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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