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一审后,黄光裕夫妇的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黄光裕曾表态尊重法院判决。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摄
两股民是否上诉还未决定;黄光裕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上午,两股民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宣判,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两股民向黄光裕及其妻子索赔648万余元的索赔(本报曾于11月22日报道)。
宣判后,两股民代理律师对此结果表示遗憾,但是否上诉需和当事人沟通之后再做决定。黄光裕夫妇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并对该结果满意。
两股民索赔648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内幕交易行为有关的事实,为2007年7、8月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下称中关村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开立多个个人股票账户,购入中关村股票,并由妻子杜鹃管理。
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公司发布收购鹏润地产股权的相关公告。此时,黄光裕所控制的上述股票的账面收益额3.9亿余元。
2008年8月29日,中关村公司发布公告,决议放弃上述购买预案。同年11月7日,黄光裕被立案侦查。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夫妇被北京市高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
之后,股民吴某和李某认为他们买卖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股票,受到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致使自己遭受损失,遂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两人要求黄光裕夫妇赔偿损失及利息共计64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两股民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在黄光裕夫妇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吴某于2007年9月21日买入中关村股票,主要从事的是与黄光裕夫妇同向的证券交易。
在涉案内幕信息公布后,吴某于2008年8月20日,将其持有的中关村股票全部卖出,此时已不属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时间。
现吴某未举证证明其卖出的中关村股票所产生的交易金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与黄光裕夫妇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吴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李某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李某所主张的“由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的失败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作用,已不属本案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损失的民事责任范围,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对李某主张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