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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律评判陈平福案才能“脱敏”
新京报
2012-12-18 02:30

  ■ 第三只眼

  “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

  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因为网上发表、转发34篇文章,而被控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2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陈平福重获自由。这起看似“敏感”的案件终以平凡收尾。

  虽然法院没进行宣判陈平福无罪,而是通过检察院撤诉的方式结案,有一些小遗憾,但正像其辩护律师所说“这是法治的胜利”。需知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属于最严重的一类刑事犯罪。是否有必要对于普通公民的网络批评,追究如此严苛的刑责?

  陈平福此前的生活境遇坎坷:他先遭遇企业倒闭,之后又生了一场大病,孩子又要上大学,不得已他来到兰州街头拉小提琴卖艺,却多次遭到城管、救助站的驱逐羞辱。这个多病、不得志的中年男人,把对于社会不公的种种不满写在了网上,被当地警方追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网络时代,公民的批评声可能“不好听”,很“刺耳”,但是否构成犯罪、罪与罚的标准,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依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此罪的目的在于“颠覆国家政权”,即通过武装暴动之外的非法手段,以图推翻国家政权。

  而陈在网上的写作,无非是“让大家看看,不好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出现这些情况,最终让社会更好一点”。批评社会不足,促进社会进步,显然和“颠覆国家政权”相差十万八千里。

  其律师辩护意见是:陈在网上发表文章,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显然并不成立。

  此前的重庆“村官”任建宇案中,任建宇因为转发了一些所谓负面消息,先被警方控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后检方认为任不构成犯罪,又被施以劳教。后重庆法院驳回任对其劳教违法的起诉,在裁定书中有这样的话:“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

  公权力合理宽容公民言论,已成为司法共识。因为公权力对民间批评反应过度,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压了公民合理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人为激化社会矛盾。

  十八大报告强调“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律应是判断公民言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准绳。本案中,陈平福最终重获自由,让这起看似“敏感”的案件回归了法律本身。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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