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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划脸”案告破的一点遗憾
新京报
2012-12-15 02:38

  ■ 观察家

  日前,北京警方通报,发生在地铁5号、10号线上的“地铁划脸”案告破,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查,嫌疑人胡某因感情受挫恶意报复社会,在地铁内持裁纸刀片划伤他人。

  有关“地铁划脸”案的消息和图片,几日前已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由于案发地点是人流密集的地铁站,且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事关公共安全,因此,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警方成功破案,并及时发布侦破信息,对于澄清相关传闻,稳定市民情绪具有积极作用。

  虽然不断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消息,提醒地铁乘客注意安全,但自12月8日以来,仍然连续发生了5起类似案件,受伤者均为年轻女性,从一名受害者那里得到的信息也显示,“警察说至少有5名女性被同一名男子划伤脸部。”这表明,网友通过微博发布的信息,可能所言不虚,但由于未得到官方发布信息的确认,因而并未让公众引起重视,也未起到有效预防和制止犯罪的作用。

  试想,如果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能在第一时间发布案件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防范,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则此案办理效果可能会更加好。也许,就能够及时唤醒民众警惕和防备意识,同时震慑犯罪者,从而最终减少受伤害女性的人数。

  有人也许担心,发布预警信息会打草惊蛇、影响破案,这是不必要的。因为地铁里的监控录像早已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破案抓人是早晚的事,只不过要多费些工夫而已。

  从以往的教训看,当系列性刑事案件发生时,一些地方的警方往往出于稳定公众情绪的考虑,将案情秘而不宣。但最终后果往往更糟,一方面会导致各种谣言、传闻满天飞,另一方面会导致受害面扩大。这一点,在2003年河南平舆黄勇系列杀人案、今年告破的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等诸多重大案件中,均有深刻教训。

  对于事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刑事案件,及时发布案情信息、提醒公众加强防范,是警方的义务。今年10月份,公安部制定下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这是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贯彻这一规定,需要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倾向,转变执法理念,推进警务公开,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特别要意识到,随着微博等新媒体兴起,人人皆是“记者”,既如此,不如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可借助民力揭露、打击和防范犯罪。至于担心信息的公开会让公众恐慌,其实没有必要,不要低估公众的心理承受度,信息越透明,人心只会越稳定。

  □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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