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可除广告发布费
新京报
2012-12-14 02:32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针对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费销售额,两部委明确指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营改增”之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征收基准由营业额改为企业的销售额,并保持3%的费率不变。

  对于试点企业来说,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在营业税制度下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推荐
请注意,太阳宫地区10条道路居住停车四证认证工作即将开始!
新京号
陶 然:通过改革稳房价,可控缓慢下降是最好结果——深度解读房地产未来
新京号
干货!一起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新京号
今天中午12:00,中考成绩公布!详情——
新京号
北京发布2025年中招计划,7月9日12时公布中考成绩
第一看点
安徽工程大学,正式发布!
新京号
救命的医疗设备,如何沦为个人提款机?
新京号
福建发布通知!事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
新京号
2025年第二届“绿葱坡杯”全国少儿围棋公开赛竞赛规程
新京号
北京公积金新政:无需跑腿,打个电话即可申贷
北京

新京报报料邮箱:67106710@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