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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案4被告人被判15年
新京报
2012-11-03 02:31

  被告人曾销售“鸡色拉油”238.6吨

  据新华社电 昨日,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善民等生产销售“地沟油”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并公开宣判,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本案其他五名被告人也被判刑。

  地沟油销售总金额超过205万

  南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聚银(在逃)、陈步高、刘计林五人合伙投资,于2011年4月与邢台宏瑞达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开始生产食用油。2011年4月至6月期间,由陈步高和郑双廷、魏善民联系,非法从河北博野县等地购进鸡汤油或饲料用动物毛油后,对这些劣质动物油脂进行加工,生产“鸡色拉油”约240吨。在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共销售“鸡色拉油”238.6吨,销售总金额205万多元。

  被告人白建立在南和县公安局对魏善民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被告人房鲁朋找到被告人李秀娟,让李秀娟经营的山东祥源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为其出具假证明并在该公司的账目上做了假账,借此逃避法律制裁,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房鲁朋和李秀娟好处费2万元。

  被告人涉销售有毒食品等多项罪名

  南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白建立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房鲁朋、李秀娟构成伪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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