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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谁的名,房子就是谁的吗?
新京报
2012-10-21 02:30

  按物权法,如果认为房产证记载事项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

  前天,一场祖孙之间的房产官司在昌平天鑫家园社区的篮球场里开庭。八旬老人耿香云称,11年前委托孙子姜光雷帮其办理房产证时,姜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现在打官司即为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庭上,耿香云老泪纵横,一度失控。而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其孙子始终没到场。(10月20日《新京报》)

  在这场祖孙纠纷中,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姜光雷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即能充分证明系争房屋属于他的。

  当然,这种法律推定并非绝对不能推翻。因为物权法还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现在,耿香云老人委托律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用21万元拆迁款交了房款;同事、邻居出庭作证,证明系争房屋是老人所在单位公房拆除后的回迁安置房;地税部门提供证明,买房时曾省了税款,而只有耿香云老人作为拆迁人才享有这个资格,作为河北籍的姜光雷则不具有这个资格。这一系列证据,应足以证明,耿香云老人才是系争房屋真正的权利人。相信法律会还耿香云老人一个公道。

  房产证上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形,多发生在至亲之间。这场祖孙纠纷中,姜光雷17岁便从河北保定来京上学,一直由北京籍的祖母耿香云照顾,前后长达13年,祖孙关系也一直不错。祖母基于对亲孙子的高度信任,全权委托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便在情理之中;孙子稍找点理由进行搪塞,祖母即会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发现这种利用委托关系将房产占为己有的情况。因此,亲人之间相互委托办理这种涉法事务,应该设法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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