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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撞家长起诉幼儿园
新京报
2012-09-15 02:32

  家长称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幼儿园表示会依责赔偿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因父母没去接孩子,校车将学生送到指定地点后,由老师史某护送回家,结果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欢欢(化名),4岁,就读于北京市平谷区某幼儿园。原告贾某诉称,2011年9月29日17时40分,欢欢由幼儿园教师史某护送过马路回家,被告闫某驾驶“金杯”小客车将其撞倒,致欢欢受伤。

  事发当天,欢欢被送往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面部受伤,口腔黏膜裂伤。

  2012年8月1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欢欢面部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但需行整容治疗。后经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认定,闫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史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贾某委托代理人认为,幼儿园没有见到孩子家长,便让他人代领,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闫某、幼儿园负责人王某、幼儿园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773.36元,并赔偿后续的整容费用、牙齿修复费用。

  庭审中,被告闫某对事实并无异议。闫某说,此前他为贾某垫付医疗费,共计8268.13元,“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我会再垫付。”

  幼儿园负责人王某称,交通事故发生后,校车司机通过后视镜看到又折返回去,而她已经给付原告1000元现金,并同意依责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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