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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户外活动每天须超2小时
新京报
2012-05-23 03:20

  卫生部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今后,幼儿园的儿童膳食费要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昨日,卫生部发布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范对儿童膳食、运动、健康检查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儿童膳食费账目每月公布

  规范要求托幼机构膳食由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同时,对饮用水、留样食品也提出明确要求。规范要求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天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离园超三个月须重新体检入园

  新规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

  规范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

  健康检查方面,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规范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规范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幼儿园员工不能留长指甲

  规范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同时,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也成为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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