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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灭门案”男子被判无期
新京报
2012-05-07 03:21


庭审时的被告人程金松。资料图片

  醉驾送女就医,致被撞车内祖孙三代4人丧生;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男子醉驾肇事致一家四口遇难”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30岁的程金松醉酒后驾车送发高烧的4岁女儿去医院看病,结果路上撞上一辆夏利车,致车内一家祖孙三代4口人丧生。

  近日,程金松被二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祖孙三代4口被烧死

  程金松是北京市密云人。

  2011年4月15日22时左右,程金松在大量饮酒后驾驶轿车送发高烧的4岁女儿去医院。程金松驾车行驶到密云县101国道大石岭村一路口,与王丹(化名)驾驶的夏利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夏利车侧翻起火,车内王丹及其父母、女儿4人当场烧死。经检测,事发时,程金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其车速高于124公里/小时。交管部门认定,程金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据了解,事故中,程金松的女儿和程父受伤骨折,程自己也因车祸受伤被摘除脾脏。

  检方指控,程金松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报2月8日曾报道)。

  辩护人不认可指控罪名

  该案庭审时,程金松对检方指控事实没做太多辩解,曾两次对死者家属致歉,并请求法官宽大处理。

  程金松的辩护律师称,交管部门认定,在事故中程金松承担70%责任,驾驶夏利的王丹承担30%的责任。而且,程金松是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开车,人不多,即使醉酒、超速驾驶,也只是故意违反了交通法规,对后果的发生没有实际的可预见性,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金松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车,在经过案发地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且在看到对方车辆时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最终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程金松作出上述判决。

  ■ 背景

  二中院提审“醉驾灭门案”

  2011年4月15日,程金松案发后,其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后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同年9月,密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公诉。

  密云法院受理后,二中院决定提审此案。密云检方撤诉,该案移交二分检起诉。

  据了解,对于醉驾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下级法院已收到的案件,这在北京尚属首次,意味着该案被告人的起刑点可能被提高。

  此前,朝阳法院受理长安街英菲尼迪肇事案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二中院。法院认定,司机陈家酒后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造成被撞车主及6岁女儿死亡,车主妻子重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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