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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错案,因为法官“眼花了”?
新京报
2012-04-18 03:20

  若三门峡市的两个基层法院稍稍尊重一点法律,这起错判就根本没有发生的机会。

  该报道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有网友说,“眼花了”一词可能会成为今年新的网络流行语,这对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又是重重的一击。而在法律人看来,若三门峡市的两个基层法院稍稍尊重一点法律,这起错判就根本没有发生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由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审判组织来审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这里的民事赔偿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将会直接作为民事部分的赔偿依据,体现了诉讼经济效率的要求;二是可以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可是本起交通肇事案,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却分别由三门峡市的陕县法院和湖滨区法院两个基层法院同时开审,这本身就是置法律强制性规定于不顾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其判决根本产生不了法律效力,因为这是二审发回重审或者生效后引起再审的重要法定理由。当然,这也为本案出现这种低级错误的裁判埋下了隐患。

  报道中看到,作为案件判决依据的一份赔偿证明由湖滨区法院开出,但当事法官直呼冤枉,他称,此前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开赔偿证明的要求,只是在陕县法院以公函形式又提出,才开具了一个有瑕疵的赔偿证明。当事法官声称并没有证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90万元的意思。湖滨区法院法官虽拒绝开具证明,但最后还是开了;中间有没有利益瓜葛,有待于进一步查清。

  作出判决的陕县法院当事法官水涛的问题,恐怕不只是他自己声称的看赔偿证明时“眼睛花了”,才“判错了”那么简单。他为什么那么配合被告律师,向另一个法院要这么一份“赔偿证明”;为什么故意篡改赔偿证明内容,以作为对被告人轻判的理由;为什么不依法向被害人一方送达刑事判决书,从而剥夺其在法定时间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如果受贿又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情节不同,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若受贿数额大,会以受贿罪处罚,该罪最重刑可判到死刑;受贿数额小,则仍以徇私枉法罪追究。

  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这起错判。同时,希望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此案相关环节的调查,对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行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净化司法环境。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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