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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男性联名建议提高女厕位比例
新京报
2012-03-02 03:20

  包括李方平、张千帆、胡星斗等律师、学者,寄信住建部建议完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昨日,距“国际妇女节”还有一周,李方平、张千帆、胡星斗等10位男性律师、学者向住建部寄出一份关于提高女厕位比例的公民建议信,建议住建部对其制定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予以完善,强制规定女厕位比例,明确公厕审批和验收机制,从而保障女性的平等权利。

  “提高女厕位比例,其实男性也是受益者,可以减少出行时男性等待女伴的时间。”分别来自北京、广东、河南、山东、湖南、江苏、上海的10位男公民在信中表示。

  现状

  男女厕位比例不合理

  10位男公民认为,当前,在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场合,如车站、商业中心、旅游景点等地,女厕门口排长龙的现象非常明显。主要是男女厕位不均衡所致。

  “相关研究表明,女性使用厕所花费的时间约为男性的两倍。而在孕期或经期的妇女,上厕所则更为频繁,所花时间也更多。此外,一般小孩都跟母亲上女厕,又占用了部分厕位。因此,提高女厕厕位比例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作为男性,我十分赞同!”原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表示。

  湘潭大学兼职教授陈平凡说,一般厕所是男女蹲位一样多,但男厕还有数量差不多相等的小便位,这就使女厕比男厕少容纳一半的人。“这种情况加剧了两性入厕状况的不平衡。”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表示。

  缘由

  现有规定缺乏强制性

  2005年12月起实施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公厕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厕宜为1:1,商业区内公厕宜为2:3。

  “《标准》考虑到男女入厕的不同需求,但对厕位规定的表述是“宜为”、而不是“应为”,没有强制性,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未能有效改善‘女厕排长队’的问题。”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庞琨称。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认为,“使用公厕是人的基本权利,公厕的厕位比例设计理应考虑男女生理的差异。”他指出,“将来所有建筑物尤其是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厕所设施都要有性别视角,而且尤其对新建建筑物要有提前规划审批的程序。”

  建议

  男女厕位比例应达2∶1

  10位男性公民在联名建议信中提出,为避免歧义和执行不统一,应修订完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在其中强制性规定公共厕所中女厕位(含蹲位和坐位)与男厕位(含蹲位、坐位和站位)的比例必须达到2∶1,其中女厕和男厕的蹲(坐)位的比例必须达到4∶1,女厕所面积也必须相应增加;同时,《标准》还应规定公共厕所必须增设无障碍厕位,并适当增设第三卫生间(类似火车、飞机上的无性别厕所)。

  ■ 探访

  男厕厕位普遍多于女厕

  2月26日,记者走访了人民大学三栋教学楼、当代商城、北大口腔医院急诊科、德胜门内大街等场所的部分男女公厕,发现男厕中便池数量(包括小便池)与女厕中便池数量比例约为1.5:1。随机走访的厕所中,只有人大教学楼三楼中女厕数量及厕位多于男厕。

  本报记者 张晗 实习生 樊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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