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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时代”渐远 “修法时代”到来
新京报
2011-12-24 03:22

    如果要为2011年的法治评选出一个年度汉字,依个人之见,非“补”莫属。

  就在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这也意味着,自1978年法制恢复重建开始延续至今的“立法时代”已渐行渐远,“修法时代”取而代之登上前台。“修法时代”也不乏新法出炉,但常态化的“修补”更引人注目。2011年里,就有几个极为显眼的法律“修订”,这几个法律的修订,是对新形势下出现新问题后的应对之策,也体现着法当“依时而变”的进步。
  
  修法一“新拆迁条例”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在经过3年多调研、40多次座谈会、2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推出了5章35条4000多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从名称上看,“拆迁管理”变成了“征收与补偿”,这一还原颇获好评。“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引入了司法拆迁,也被不少人寄予厚望。
  
  但修补后的“新拆迁条例”也面临着立法位阶太低的窘境。以一项行政法规来配置司法权,引来“权力越界”之疑。
  
  更大的问题在于,“土地财政”并未根本改变。地方政府仍有通过拆迁来谋取地方利益的现实冲动,这也导致“新拆迁条例”甫一推出就遭遇了普遍的“执行难”。
  
  一年来,各地暴力强拆事件依然连绵不绝。“以‘拆违’名义拆迁,架空新拆迁条例”等地方政府的应对之策大行其道。
  
  今年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倒值得一说,但可惜,这部位阶够高的重要法律却回避了征收与补偿。
  
  修法二刑法
  
  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条文达50条之多,其中亮点不少: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醉驾入罪,恶意欠薪入罪,买卖人体器官入罪;打黑力度加大,反渎职力度提升,特殊累犯范围扩大;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下调;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从宽规定得到完善,社区矫正体现人文关怀……
  
  《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正式施行。这个大“补丁”首先在“醉驾入刑”上遭遇阻击。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入罪”的几句讲话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他说,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从法院的视角看“醉驾入刑”,自然不愿因急剧增加的“危险驾驶罪”冲击相对固定的司法资源。但这并不是不执行刑法的理由。事实上,“高晓松醉驾案”的依法刑究,给了各地司法机关一个很好的示范。
  
  相比起“醉驾入刑”,修正前同样被追捧的“欠薪入罪”,在法律实施之后却明显被冷落。直到年底,我们才在公共媒体上看到了首例获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寄望于有效遏制欠薪的这一罪名,面对新一轮“讨薪潮”,可千万不能败下阵来。
  
  修法三《个人所得税法》
  
  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评价税收制度时曾言:“税收无非就是个技术活,如何拔最多的鹅毛,而听最少的鹅叫。”2008年以来,国内通胀日益严重,物价快速上涨,这给普通人带来的直观感受就是生活成本的持续攀高。“鹅叫”于是此起彼伏。
  
  个税法修改过程中,争论最大的就是“个税起征点”。这次修改“个税起征点”被提高到了3500元。据财政部的统计显示,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此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有大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税负如鱼得水冷暖自知。随着税收征管的越来越规范,原本通过普遍逃税而未能感受到“鹅毛”乱飞的纳税人,将是“鹅叫”大军的又一主力。
  
  修法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8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也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解释(三)”一公布,立即招来了无数板砖。不少网友认为“解释(三)”是“男人的福音”,是“女方的噩梦”。妻子有了恐慌情绪,房产证“加名”热潮开始蔓延,一些城市甚至还推出了“房产加名税”。
  
  与此相对应,婚前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热潮也开始出现,这被认为冲击了传统的婚姻伦理。由此看来,对古老的中国来说,“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是何其困难。
  
  三大诉讼法修订仍需加力
  
  三大诉讼法的修订今年尚未完成。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在修正过程中更是备受争议。自1996年第一次修正以来,刑事诉讼法已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都因利益各方分歧太大,而最终无法审议通过。
  
  被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关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从而也关乎到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权益与自由。但长期以来,立法工作难以彻底摒弃“国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的潜规则,公民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均有不少欠缺。
  
  为促进更为公正和平等的立法博弈,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反响热烈,网络建言更是踊跃。
  
  两个月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在网上全文公布。种种迹象表明,“立法游说”将成为中国法律立、改、废过程中的寻常事,这个“修法时代”也是一个“修法博弈时代”,曾经的一天通过7部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舆论改变一些案件的结局
  
  立法领域在不断修补,司法领域同样修补不断。
  
  比如,发生在河南的“天价过路费案”。再如,背负两条人命的李昌奎,2010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而在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却以相同罪名,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家属的申诉从网下延伸到网上,并最终引发网络热议。“李昌奎案”也被贴上了“赛家鑫案”的标签。
  
  7月16日,一直坚持改判正确的云南高院作出了再审决定。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9月29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这个“补丁”不断暴露出精英与草根的断裂,也将法律界撕成经纬分明的几大阵营。“冤冤相报论”、“慎杀少杀论”、“大众狂欢论”、“十年后的标杆论”、“集体无意识论”、“多数人的暴政论”等,标签林立,板砖横飞。如果说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最终结果,确保了司法公正。那么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个案“有舆论监督才有司法公正”。
  
  李昌奎案总算有了结果,与李昌奎案相似的还有“赛锐案”、“梁勇案”等多宗影响性个案。这些个案里的被害人仍在苦苦等待一个修补的机会。
  
  同样等着修补的还有被称为“彭宇案第二”的“许云鹤案”。在原告无证据证明许云鹤开车撞人的事实基础上,许被推定有责。“彭宇案”和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导致“道德溃败”的罪魁祸首。
  
  面对如此严厉的指控,法官也许在想,究竟是许云鹤冤呢,还是自己更冤?但我想,法官首先不能让“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原则蒙冤。司法公信能否重塑,且看司法官员们明年怎么作为吧。□王琳(学者)
  
  ■结语
  
  法律也需依时而变
  
  站在2011年的岁尾回望过去,一个“修法”的时代清晰可辨。
  
  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曾言,“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明天还得出发。它必须具有成长的原则。”确定性本是法律的特征,但法律也需依时而变。
  
  33年间,社会阶层迅速分化又迅速凝固,不同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日益交织并冲突渐多。身处这个“千年未有之变局”,“修补”成了法律的必然。遏制法律修补的过于频繁,还在于进一步扩大民主参与,让利益博弈在立法阶段就得以充分发生。
  
  确定性也是司法的特征,但面对明显的不公之处,司法也不能固守“确定性”而将错就错。
  
  在有错不纠、官不悔判的傲慢与偏见中,司法公信正加速流失。司法的确定性需要司法的普遍公正来维系,一件没有破洞的衣服自然无需缝补,若某件衣服有破洞已伤筋动骨又可以补好,还是补补吧。
  
  我们虽然期待正义准点到来,但也要学着接受,迟来的正义仍好过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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