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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换电池后容量至少80%
新京报
2011-12-22 03:27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服务征求意见,充换电记录至少要保存3年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起,针对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服务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在市质监局网上征求意见,拟规定充电站为乘用车整车电池更换时,时间不宜超过5分钟。

   目前,北京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处于示范试点阶段,这一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服务意见稿要求,当整车充电时应由充电作业人员为用户提供整车直流充电服务,而且只有当车辆停稳、发动机熄火后,方可开始充电作业。如果要更换电池,商用车整车电池更换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乘用车整车电池更换时间不宜超过5分钟,更换后的所有电池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的80%。

   按照意见稿规定,充电站运营机构应对运营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换电记录、设备及电池维护记录、设备及电池检修试验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这些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充电站里还要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对于顾客的投诉,应该在48小时内调查处理,百分之百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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