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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需先细化职业资格
新京报
2011-11-27 03:21

    ■ 来论

   有研究机构近日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专家呼吁,“反歧视”应先从国考开始。(11月26日《新京报》)

   其实,国家公务员招考中普遍存在的健康、年龄等资格条件,是否构成歧视,在缺乏明确判断标准的情形下,一般很难认定。反就业歧视的关键,在于依法厘清用工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就业平等权之间的界限。反歧视的本质并不是强调不能有区别,而是为了防止不合理的区别。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并不否定基于职业本身的必要的、合理的差别对待,禁止的仅仅是缺乏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因为,“对任何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就是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法律并不禁止招考单位在性别、民族、身份、健康状况、政治面貌、年龄、学历、身体特征等方面设置区别的资格条件,关键在于这些区别对待是必要的,有正当理由。

   要为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确立显而易见的标准,就必须先细化每一职业或岗位所对应的资格条件,即特定行业、岗位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合理的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岗位属性及其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的需求进行选择,并要对区别对待公开说明理由,杜绝随心所欲的任意设置门槛,同时也杜绝借用工自主权之名为特定人量身定做岗位。与此配套的是,在后续的行政执法乃至司法程序中,判断区别对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公开说明理由,接受检验。

   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作为“国考”,应率先垂范,在以后的招考工作中细化职位说明书,在明确各职位资格条件的同时,公开确立这种资格条件的考量因素和理由,接受社会的监督。

   □行者(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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