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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被精神病”,如何惩戒责任人
新京报
2011-11-22 03:22

  ■ 议论风生

  据《广州日报》报道,11月18日下午,对“被精神病”者何锦荣起诉广州市脑科医院侵犯人格权一案,法院判处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此案源于6年前的一个晚上,广州富豪何锦荣与其当时的妻子矛盾激化,结果被作为精神病人送到了广州市脑科医院。

  何锦荣“被精神病”并非孤例,在一些家庭纠纷中,让对方“被精神病”屡屡传出,比如上海的陈立案、昆明的段某案和南京的吴某案等。“被精神病”甚至还被一些地方政府或单位用于维稳领域,武汉职工徐武的“飞越疯人院”事件,曾轰动一时。

  如何既防治近亲属的恶意陷害,又能防范收治医疗单位的见利忘义(或忘法),是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面对的。

  前不久公开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为此作了努力。草案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少评论对此解读为:“被精神病”责任人将究刑责。

  但“精神卫生法”并未为“被精神病”规定任何具体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仍是指依现行刑法来究责。

  换言之,在刑究“被精神病”责任人上,精神卫生法无从期待。现行法也并非无所作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很可能触及现行刑法上的“非法拘禁罪”。但那些影响恶劣的“被精神病”案,却都未以“非法拘禁案”处理——究竟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

  以何锦荣案来看,虽然在状告医院的民事侵权诉讼中获胜。但事实上,“被精神病”对他的伤害,远远超过了3万元抚慰金。这也远不足以实现对责任人的惩戒。可见,加强执法事实上与推进立法同等重要。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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