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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
新京报
2011-11-07 03:21

  ■ 经济与法

  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该案所引发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争,在江浙一带乃至整个中国都颇有普遍意义。

  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了这个消息,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11月6日《城市晚报》)

  2007年,吴英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一审被判死刑,3年时间仓皇而过,吴英案一直备受关注。如今吴英案将迎来重审,其跌宕起伏的命运,或发生重大转机。尽管相关法官并未透露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但重审这一行为本身,即释放出积极而特别的信号。

  吴英一审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资诈骗,但是吴英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直存在争议——前者可判死刑,后者则最高量刑10年。还有人认为,吴英借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未采取欺诈手段,更无非法占有之念,其借款全都用于企业经营,关键还在于,她承诺归还,因此既不是诈骗,也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属无罪。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吴英案一审后,财经作家吴晓波曾认为,“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日后,吴英案重审后会否具有“判例”效应,吴英们的行为会不会合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因此,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该案所引发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争,在江浙一带乃至整个中国都颇有普遍意义,正如有论者所称,在现有的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往往从自利本性和对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主要为大企业和国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因此,中小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借贷。可以说,吴英案折射出了我们金融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以及监管制度厚此薄彼等等制度性病症。

  □王石川(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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