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为被告未尽管理职责,索赔10万;被告称事发地已出收费站不属管辖范围
本报讯 (记者陈博)史先生开车途经京港澳高速时,将遛狗的叶女士撞亡。在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后,史先生所在公司以高速路管理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发集团)对封闭高速路管理不善为由提起诉讼,索赔10万余元。
首发集团辩称,事发路段位于五环路和六里桥之间,不属封闭路段,不同意赔偿。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原告
高速路上怎会有行人
史先生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当司机。据他称,4月16日21时45分,他驾车行驶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主路进京方向阀东桥西侧时,突然发现中间隔离带附近有个人牵着狗在走。他赶紧刹车,但还是撞到了该行人,并造成其身亡。事后,交警认定,行人叶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史先生所在的公司赔偿叶女士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6万余元。
“大半夜的怎么会有人走到高速路上遛狗呢?”史先生所在公司认为,事发地点位于五环路第一个入口处,属于高速路段,车辆和行人只有从这个口,才能进入高速路。而且,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写着事发路段为高速路。
史先生所在公司认为,首发集团管理不善,负有此次事故的重大责任。故起诉首发集团及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被告
非封闭路无执法权
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第一被告首发集团认为,事发路口在五环路和六里桥之间,已出了杜家坎收费站,这段路中间没有收费口,不属于封闭路段,不属于集团管理范围,与集团管理无关,不同意赔偿。
京开高速分公司还提出,事发地系半开放路,有许多开放出入口。据此可以断定,叶女士不是从收费站进入。而且公司对这类路段只负责养护、清扫及路产管理。“即便发现有人进入,公司也只能劝阻,没有强行清理的执法权。”公司代理人称。
目前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
■ 个案
近年来,因行人出现在高速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生,事故责任、案件类型雷同,但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判决,却各不相同。
司机无责仍需赔偿10%
2006年年底,一男子进入京石高速,被司机赵某驾车撞亡。交警认定死者负全责,赵某无责。房山法院判决,赵某在交通法规定的无过错承担10%范围内赔偿。
2009年5月12日晚,姚某驾车在京石高速上行驶时,将行人杜某和尉某撞亡。交警认定,杜某和尉某负全部责任,姚某无责。经法院调解,按10%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姚某赔偿两名死者家属5.2万元。
首发管理不善 担责70%
2009年8月,田某醉酒后进入京平高速,被岳先生驾车撞死。岳先生并没违章,但由于车没年检,顺义法院认定他担事故20%责任,判赔13万余元。岳先生起诉首发后,丰台法院认为,事发路段防护栏多处倒塌没及时维修,首发存在管理疏漏,判首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的70%,支付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