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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真车抵假债 避限购骗法院
新京报
2011-09-27 11:06

伪造虚假诉讼被识破,最终假债主撤销起诉

  本报讯 (记者张媛)债主、欠款人一团和气,双方一致同意拿车抵债,但在借款细节上却含糊其辞不一致。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一起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来规避车辆限购的案件,最终当事人撤诉。

   起诉追钱希望抵车

   原告毛先生起诉称,2010年4月10日,利先生向他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利先生向其出具了借据。

   期限届满后,毛先生多次追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利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利先生答辩称,同意毛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手上没钱无法偿还,只有一辆桑塔纳车,希望用车抵消这笔欠款。

   露出马脚撤回起诉

   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的调解意愿非常高,而且对案件事实无争议。

   但法官就相关借款细节分别询问双方时,发现双方述说的并不一致。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之下,毛先生和利先生露出马脚,均承认虚构了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

   最终,法院向双方释明了不利法律后果,毛先生撤回起诉。

   虚假诉讼可处罚金

   去年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规定本市小客车车辆牌照必须通过摇号方式取得,但“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些人企图利用生效法律文书规避车辆限购摇号政策,法院介绍,此类案件除伪造证据、恶意串通外,双方往往表现出强烈的调解意愿,并明确告知法官想通过车辆清偿债务的调解意向,希望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事宜。

   海淀法院提醒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又降低诉讼效益,造成稀缺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法院还可以对个人和单位处罚金。

   ■ 应对

   针对此类案件,海淀法院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一是仔细甄别案件,审慎出具判决。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审慎落笔,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债务,判定以金钱作为偿还方式。

   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在风险告知书中可明确载明此类恶意诉讼将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提示当事人知晓,引导其依法行使诉讼权。

   三是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教育。对坚持恶意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法官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当事人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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