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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罪犯权利也应受保护”
新京报
2011-08-25 01:45

  【修改建言】

  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不管是犯罪的人,还是不犯罪的人。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

  新京报: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2004年人权入宪,你也一直呼吁能把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的第一条里。

  陈光中:我一直主张把刑诉法第一条里的“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含义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这个人民是不包括犯罪分子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把你抓起来了,你还是人民吗?你不是敌人,将来也是敌人。但即便是犯罪分子,他的权利也要有保护啊!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最后哪怕被判死刑,绑赴刑场的时候,他也有自己的尊严,不能随便侮辱他的人格。

  新京报:为什么一定要改第一条呢?

  陈光中: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意义。人权入宪以后,部门法应加以体现,而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法律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

  新京报:这几次座谈会你提了这个问题吗?

  陈光中:提了!应该说我提的建议,立法部门采纳了不少,但这一条他们没有听。如果刑诉法把这个规定写进去了,就是第一个把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规定写入法律,是一个突破,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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