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等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1 审判不得依据非法证据
草案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解读 “非法收集证据侵公民权”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其他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应当排除。
现在只突出强调物证、书证,也删掉了严重侵犯公民权利,这个规定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除了言辞证据外只包含了书证、物证,说明排除的范围限缩了。但是书证、物证的排除应当是一种例外情形下的排除,也就是一般情况下不排除,排除的条件一个是违法收集,一个是要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后果。如果保留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规定,则又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那么有了这个条件不一定会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也属于排除的情形。
背景:现实中,刑讯逼供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口供,侦查机关还从口供中去获得其他证据。
2 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草案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解读 “可有效避免刑讯逼供”
陈卫东: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理念,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是不可以交代自己有罪,但是不得强迫,这从某一个角度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只要有了这个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交代或者不说话,你就不能强迫他去交代、说话。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是沉默权的另外一种表述,或者说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是用沉默权这种表述,而是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方式表述。
原来的讨论稿规定的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因为这种表述太学术化了,担心不容易理解,学者们和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琢磨,修改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用中国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把这条国际规则表述出来了。
背景:过去一直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会出现强迫犯罪嫌疑人交代、说话,有可能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
3 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草案 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解读 “给失足未成年宽松环境”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未成年人不成熟,在社会诱惑下容易失足,一失足就成千古恨。档案中有犯罪记录跟着他对他影响很大,现在规定犯罪记录不跟着他,他可以放下包袱。不过军队提出来,征兵的时候不知道犯罪记录可不行,也有道理。
因此,我认为公务员里面的某些部分,比如说警察,安全部门,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部门,还是应当允许查犯罪记录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这或许将来可以放宽一点。一般部门的公务员还是可以录取的。
总之,给犯过罪的未成年人以宽松一点的环境。如果外企、国企或其他招工都规定不招犯过罪的未成年人,这是不适合的。
背景:一些有过犯罪失足经历的非成年人,档案中的记录会影响他回归社会。
A05-A08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