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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财产首用新司法解释调解
新京报
2011-08-19 11:38

妻子婚前付首付;经调解房屋归妻子,由其给予丈夫相应补偿款

 本报讯 (记者朱燕)日前,西城法院首次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成功调解离婚财产纠纷案。

  钟先生和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张女士为购买涉案房屋缴纳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2008年,张女士起诉离婚获得支持。2010年,张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

  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应系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调解,钟先生和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由其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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