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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长携近亿公款外逃 57人受处理
新京报
2011-08-03 01:47

    据新华社电 日前,江西省纪委决定追究鄱阳县“2·11”案件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37人受到纪律处分,其中原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20人受到问责处理。

  今年2月11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鄱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李华波等侵呑财政资金9000余万元后逃往境外。

  据悉,2006年10月至去年12月,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等人相互勾结,采取伪造公章、私开转账支票、虚假支出工程款等方式,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存放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资金9400万元。

  日前,江西省纪委决定追究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责成4个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对参与作案的李华波(在逃)、徐德堂、张庆华等7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对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的原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以及涉嫌贪污、受贿的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曹绍洲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探因

  巨款外逃案揭六大漏洞

  经案件调查组调查,“2·11”案件发生的原因有六个方面。

  一是财务管理混乱,鄱阳县财政局违规开账户,专户开设过多,印鉴保管使用不严,结存财政金额过多。

  二是金融管理混乱,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之间对账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是资金监管不力,鄱阳县财政监督局未认真开展各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省、市财政部门对鄱阳县财政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

  四是干部管理松懈,鄱阳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干部教育管理缺位。

  五是主要领导干部腐败,鄱阳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主要领导不仅本人违法乱纪,而且忽视单位内部管理,严重失职渎职。

  六是用人严重失察。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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