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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设施收费须经居民听证
新京报
2011-07-29 01:45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王佳琳)昨日,北京市文化局对外公布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8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居民对基层文化设施的拆迁或改建,以及文化设施内收费项目的定价享有听证权。

  据了解,所谓“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兴办的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中心、市民文化休闲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等。这些文化设施禁止用于或变相用于出租、商业经营等活动。其中小便民店除外,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意见稿规定,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的,要提前征得社区居民听证会同意。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并行以及便民性的原则。重建规模应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现行建设标准复建,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含节假日)应为9:30至11:30,14:00至21:00。根据季节变化、退休居民和上班族的实际需要,可延长或调整开放时间,但每周累计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服务可收取合理的成本性费用,有收费服务项目的文化服务机构,应公布付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及其价格构成。低收费标准须经居民听证会同意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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