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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未经同意不得采集个人收入信息
新京报
2011-07-23 01:45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时隔近两年,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这是中国首部征信立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较大区别的规定,并删去了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的规定。

  采集个人信息须经同意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既要合理允许,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

  在中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征信管理立法对个人信息应当重在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为此,修改稿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制和监管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此外,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征信违规最高罚50万

  征求意见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若有上述行为,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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