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之外加大经济处罚”
2011-07-2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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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策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目前,在职务犯罪审判上,一般大案的判决都由上一层的法院根据案件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进行指导,促使公正审判。虽然在巨贪的判决上有死刑、有死缓,但是整体上的判决都具有其合理性。
比如,郑筱萸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因为其涉案金额巨大,同时主管领域涉及公众生命安全,最后被判死。许迈永和姜人杰创下了中国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的纪录,同时社会影响恶劣,被判死。而相对来讲,周良洛案(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的性质与这三个案件相比情节没有如此严重,被判死缓。
从国际上来讲,目前有职务犯罪废除死刑的大趋势,我国在职务犯罪审判上也一直坚持从严、慎用。
对于职务犯罪量刑是否应该更加细化,任建明认为,因为基层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会出现偏差,甚至枉法裁决,职务犯罪量刑细化主要是要对基层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进行规范。
任建明坦言,目前对于职务犯罪我国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判罚,在经济方面的判罚比较简单,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贪官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作祟。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有必要的刑罚外,需要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惩罚性加罚。例如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实一次贪污受贿行为,在充公后会加罚10万。这意味着贪官贪污后,家人在经济上会受到很大的波及,这种方式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