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望理顺居委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之间关系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民政部昨日宣布,正式启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
居委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8.7万个社区,已普遍建立社区居委会。
随着城镇化、老龄化进程加快,更多人从农村融入城市,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城市社区居委会服务的居民需求日趋多样,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也日趋繁重。民政部去年在全国调研发现,目前,平均每个城市居委会要管辖1000~3000户居民,而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一些的社区居委会也仅管辖六七百户居民。
丰富发展基层群众民主自治
此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旨在解决社区居委会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面临的难点、关键问题。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金华介绍,新法应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制度,健全和规范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丰富和发展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而不是把社区居委会作为政府管理机构的“腿脚”;同时,新法应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驻区单位之间的关系,廓清各自的职责,“才能顺利推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
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下沉
鉴于未来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还将日益繁重,王金华认为,修订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把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基层下沉,切实改善社区居委会的人员报酬、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手段,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 释疑
是否设居民监督机构将调研
修订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否会要求设立针对居委会工作的居民监督机构?
王金华表示,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考虑到新形势下,村委会管理着大量的土地和村民公共资产,一旦处理失当,将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因此新增规定,在村民委员会之外,应设立由村民组成的村务监督机构。城市里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有所区别,它不会占有太多的居民资产,但在开展社会服务与管理过程中,也会占有一些公共资源,包括掌握一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政府资金。因此,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也须随时接受居民监督,但监督的具体形式,是否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民政部还将开展深入的调研和相关意见征集。
■ 链接
三种方式公开征意见
由于居委会与城市居民人人相关,民政部决定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首次全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立群介绍,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民政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各地社区居委会的现状和突出问题,广泛听取街道、社区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再进行相关政策的起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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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大量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都转移到社区,除大量的治安、卫生、计生、就业、低保、文体等传统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外,现在还要承担社区禁毒、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社区消防、商业维权、家政服务等新任务。但实际上,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很难有权力协调公安、卫生、工商等政府职能机关的工作,身份尴尬。
同时,社区里的居民和商户越来越多,各种民间社会团体不断涌现,新建居民小区里又相继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这些新型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究竟是怎样的关系,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涉及。———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金华介绍修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