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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判交付车辆并办过户手续
新京报
2011-06-30 02:49

 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棋其格)北京备案二手车准予带牌交易政策出台后,曾交付定金协议购买备案二手车的张先生称,因卖主拒绝过户,起诉到顺义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一审判决,判令二人合同生效,要求被告协助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记者昨日从顺义法院获悉,这是本市首例备案二手车带牌销售纠纷案。

  案由:

  交3万定金购二手车

  原告张先生诉称,1月23日,他与被告黄先生在旧车市场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已办理二手车转移备案手续的4辆汽车出售给他,其中夏利汽车3辆,每辆1.8万元;捷达汽车1辆,价格4万元。这4辆汽车号牌随汽车一起出售,被告保证过户到其名下。签订协议当天,他向被告交付定金3万元。

  争议:

  新政出台原告不愿售车

  两个月后,北京市交通委下发了《关于登记合格库存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手续的通知》,自4月1日起,登记审核合格的库存二手小客车可以带牌销售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政一出台,被告以该车价格已涨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避而不见。张先生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上述汽车,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黄先生辩称,根据《协议书》最后一款规定,只有原告对车况、外观、内饰、手续认可后,并且支付车款的情况下,此协议才发生效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协助原告办车辆过户

  庭审中,张先生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将3辆夏利汽车交给他并协助办理过户,同时表示愿支付剩余车款。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上述车辆,并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对于涉诉捷达汽车,因该车所有人并非被告,现该车已无法实际交付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捷达汽车无法交付造成的损失4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未在购买时查验机动车的相关证照和其他相关手续,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法院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令被告返还捷达汽车的定金。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给付被告剩余车款36766元,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2766元,被告将三辆夏利牌小型轿车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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