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应是普法道具
2011-06-1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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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近日,一条挂遍贵州省遵义县毛石镇各行政村的横幅,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该横幅的内容为“马蹄镇陈秋芬违法上访被劳教一年半”。落款处为“毛石镇XX村”。(6月17日《现代快报》)
上访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权利,把公民上访定义为“违法上访”并劳教,这本身就值得质疑。没有想到,当地有关方面还变本加厉,悬挂横幅指明道姓公开羞辱上访公民,这与强行让某些公民游街没有实质区别。
把“陈秋芬”当成反面典型,可见,当地政府为了阻止上访用心良苦。但悬挂横幅、树立反面典型能否影响公民上访呢?只要没有公平公正对待公民权益,即使再离谱、再严厉的“普法”都很难真正影响公民上访。
何况,这样的“普法”本身是非法的。早在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可见,即便是执行死刑,也不能示众,更何况“违法上访”距离执行死刑很遥远,凭什么要让“陈秋芬示众”?
□张海英(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