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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偷钱不足千元 首被公诉盗窃
新京报
2011-06-08 02:46
    以往盗窃定罪金额需达千元,刑法修订后“入户盗窃”不限金额一律构罪

   本报讯 (记者陈博)空调修理工王某杀“回马枪”,偷走客户700元跑去文身。昨日,其因涉嫌盗窃罪,在朝阳法院受审。

  据介绍,以往盗窃罪起刑点之一是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北京开审的首例入户小额盗窃案。

  空调修理工偷走客户700元

  21岁的王某供述,今年5月22日,他骑电动车前往朝阳区双龙南里小区拆空调,临走时因车没电,就没马上骑走。当晚,他去取车时发现这家人酒醉熟睡,且没关房门,便临时起意,拿走了梳妆台上的700元。

  检方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责。

  昨日,一同受审的还有27岁的王某某,其3次入户盗窃,共偷走243元。

  据王某某供述,他之前曾在被盗的出租房内租住过,临搬家时,偷偷留下了一把房屋钥匙。后来,因好奇想回去看看,就拿着留下的钥匙进了屋,第一次轻松拿走43元。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又两次溜进去行窃。最后一次得手准备离开时,被正巧回家的住户堵了个正着。

  庭审中,二人均自愿认罪,法庭未当庭宣判。

  刑法修订后入户盗窃一律入刑

  办案人员介绍,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才定罪量刑,在北京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以上。不够这两条的话,小偷将按《治安处罚法》被治安拘留并处罚款。王某和王某某的情形,在以往都不会被追究刑责。

  朝阳法院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就是说,存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的就已构成盗窃罪,不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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