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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为民争利”
新京报
2011-06-04 01:41

 近日看报纸,有媒体报道说《不该与民争利,该“为民争利”》,感觉大部分观点是正确的、有价值的。但我认为,政府该“为民争利”的观点值得讨论。

  政府与民争利是错误的,这一点已经成了共识。但是,如果为了反对“与民争利”而提出“为民争利”,那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公民的“利”有两种:一是自己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的,不需要政府的参与,这是一种消极之利,如老百姓自己做点小买卖。二是需要依靠政府营造环境、提供条件才能实现的,这是一种积极之利,如老百姓去做点国际买卖。由此可见,所谓“为民争利”的利应该是积极之利。

  我很担心,简单提倡政府应该“为民争利”,一是会造成政府积极扩张自己的权力,二是会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去“为民争利”。这两种行为的后果只能是抹杀小民简易但自由的生存空间,为政府不分青红皂白去“争利”提供借口。正因为此,我们才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中的“为民做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

  我一向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功能定位主要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应为。交通、环保、市场宏观调控,这些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情政府应该去做;政府应该用全部的能力和制度(如诉讼制度、调解制度)来保障老百姓的权利。二是无为。政府至少不要去管以下的事情:老百姓自己能办到的事情(自主机制)、社会中介组织能办到的事情(自律机制)、通过市场经济办法能解决的事情(竞争机制)政府不要去管。三是禁为。政府不能为了自己的政绩而去扰民。

  据此,我的观点是:首先应该实行小政府大社会,建设民主法治,“由民争利”;需要政府帮助的,政府才应该“为民争利”;反对政府“与民争利”。

  □刘小冰(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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