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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死缓犯宣判时可限制减刑
新京报
2011-04-30 02:46

    被告人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可上诉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裁判时对其限制减刑。前日,最高院出台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提及上述内容,该法释将从5月1日正式施行。

  法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告诉记者,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实际上判决死刑的人数减少,相应的死缓人数增加。现在服刑过程中有一种现象,一些判决死缓的重罪服刑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减刑,这个数量还呈上升趋势,这就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最高法限制减刑条款的初衷就是限制这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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