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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应恪守“最小侵害原则”
新京报
2011-04-15 02:41

 ■ 北京论坛

  4月13日,北京一商贩遇到街道、城管等部门执法,驾驶农用三轮车强行离开,此时,车上还有两名参与执法的保安。车上双方可能有一定的肢体冲突,车子在这种不正常的状态下疾驰数公里后侧翻,商贩、保安倒地受伤;之前,车子还将一买菜老人撞伤。

  一次针对无证摊贩的执法行动,演变为道路上的“生死时速”,最终导致四人受伤,这无疑是悲剧。商贩的说法是:保安拽着他的脖子和头发,使他看不清路才发生了悲剧。保安的说法则是:商贩一直想把他们甩下车,还试图用铁锤砸他们。现在,保安、摊贩和被撞老人一起住进了医院,病床紧靠着。这个场景促使我们反思执法的原则。

  法律是严肃的,也应是人性的。这不是说要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说执法过程中应有“比例原则”的意识。“比例原则”是指执法手段与执法结果之间,应该有适当的比例,执法时应采取对公众影响最小的手段,避免不必要的侵害,故“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类似由执法引发的悲剧并不少。2009年,广州一男子为逃避交警执法,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逃跑,结果一头撞到灯柱上,当场死亡。去年7月,上海交警城管联手打击黑三轮,很多车主连人带车跳入河里躲避执法,幸亏无人伤亡。

  无证摆摊、无牌车无疑违法,破坏社会秩序,但人的生命权、公共安全应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思考,执法时必须紧绷“最小侵害”这根弦。对无证摆摊这样的做法,当然应依法予以处罚,但执法手段应有更人性、稳妥的考虑。这些违法并不是暴力犯罪,类似于开车追赶、扒上违法车辆等执法手段,似乎并不可取。而且,这么执法对执法者本身和公共安全,都会有一定风险。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昨日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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