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只眼
对异地追逃,必须从制度上规定办案地与逃犯原籍地公安机关承担“共同责任”。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对20起已明确犯罪嫌疑人但还未侦破的命案积案向全国公安进行招标,引起社会关注。针对此举是否存在“作秀”嫌疑等质疑,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大队大队长白旭东回应称,此举是进一步降低破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的一种探索,能够使抓捕过程更加精准高效。据悉,此次公布的20起积案,有2起已经告破。(《法制日报》3月26日)
“破案招标”并非苏州首创,2001年以来全国已有十多个地方公安机关进行过类似尝试。虽做法不一,但其出发点都是以“招标”方式优化警力配置、落实工作责任,以“重奖”方式激励民警奋勇破案,实践中确有实效。
但从结局看,“破案招标”最终未能发展成一种常态化的侦查工作模式,而只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的一种“短时突击”行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与我国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警务体制,存在着冲突。按照现行体制,绝大部分破案缉逃任务,只能落实在辖区基层公安机关,而不允许以“招标”、“重奖”的方式转嫁他方。
但苏州公安机关此次“破案招标”,其做法与其他地方有所不同。虽然同样有“招标”“重奖”等核心要素,但其针对的对象十分狭窄,仅仅是“已明确犯罪嫌疑人但还未侦破的命案积案”,也就是说,此次“破案招标”,实质是“追逃招标”,而且针对的都是外地逃犯。
对外地逃犯,如果全靠苏州公安机关四面出击,实施异地缉捕,其成本必然高昂,而且未必见效。而如果能够调动逃犯原籍地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利用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则事半功倍。因此,从侦查效益分析,苏州警方此次“追逃招标”是明智之举。
但从长远看,以“招标”、“重奖”方式来解决异地缉逃难题,远非治本之策。如果仅在本市内部招标,其实就是一个重新配置警力、落实工作责任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工作调整来做到;如果面向全国公安机关招标,则已突破现有的警务管理体制,进入到外地警方的工作范围。而且,无论对内、对外,以“重奖”方式激励士气,都摆脱不了行政权力市场化的嫌疑,而且增加大量警务成本。
因而,长久之计,仍在于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警务管理机制,内部落实责任,外部强化协作。特别对异地追逃,必须从制度上规定办案地与逃犯原籍地公安机关承担“共同责任”,让逃犯原籍地公安机关切实担负起查控逃犯的相应职责,纳入其工作考核目标,而不是仅仅在“招标”、“重奖”促使下才行动。
□毛立新(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