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观察家
比较交通肇事与妨碍司法公正,后者的社会危害更大,更应查处。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该当何罪?若行为人是律师,会构成“律师伪证罪”;若行为人是警察,却可能无罪。最近深圳宝安法院对一名交通肇事后又毁灭证据的交警作出了判罚——被告人王凤礼被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获刑三年。(《广州日报》3月19日)
交警、宝马、醉驾、肇事、逃逸,这些关键词组合在一个事件中,想不成为一宗公共事件都难。这起案件曾轰动一时,法院在判罚中也刻意强调了“社会影响”。普通交通肇事罪的罚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以三年判罚,显示出是以“顶格判处”来“从严”。但公共舆论似乎并不买账,坊间质疑之声仍是不绝于耳。
先来看看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内容,“被告人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交通事故后的不正确处置行为,反映出其有一定的主观恶性,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其在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现均不够典型,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减轻处罚,亦不考虑适用缓刑。”
看上去,这段判词是在向被告人说明,为何不能对他轻判。但法院并未解释,既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为何不按“逃逸”判罚?依刑法第133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让舆论哗然的细节在于,被告人王凤礼在肇事后,于另一路段制造假事故现场,并亲自开具《快速处理单》。这种利用职务之便、妨碍司法行为,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极为恶劣的后果。虽然法院也认定被告人“毁灭罪证”的事实,但显然法院只是将被告人的这一行为看作是其“主观恶性”的反映。被告人并未因“毁灭罪证”在法律上得到任何惩罚。当然,法院具有被动的属性,在“不告不理”的原则之下很难主动追究被告人未被追诉的另一罪名。这一案件事实上还拷问控诉方,警察毁灭罪证该当何罪?
比较交通肇事与妨碍司法公正,后者的社会危害更大,更应查处。妨碍司法公正在很多国家均被列为重罪,司法人员妨碍司法公正更应被严加防范和惩处。当年克林顿深陷“拉链门事件”,但最终被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咬住不放的,正是克林顿被怀疑对大陪审团说了谎,因此涉嫌“伪证”和“妨碍司法公正”。
我国刑法并无“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设计,在渎职罪一章中,细分了“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王凤礼制造假事故现场,并利用职权之便私开交通肇事“快速处理单”,当然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这一行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司法机关理应向公众释疑。若无进一步的解释,则必将给公众留下一个坏的“刻版印象”———警察毁灭证据是无罪的,这恐怕会让人动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了。
□王刚桥(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