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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抢车 误信不会“有大事”
新京报
2011-02-19 02:44

犯抢劫罪获刑四年;同伙因属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被从重判刑八年

 本报讯 (记者张媛)“你是未成年人,杀了人也不会判死刑”,24岁的刘涛在预谋抢劫前,对17岁的王某称。

  前日,房山法院以抢劫罪对刘、王作出宣判:刘涛因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获刑八年。王某获刑四年。

  “大哥的眼神催促我快动手”

  据了解,刘、王二人都是房山区农民,且两家还是邻居。刘涛小学辍学后在外打工,曾经在一个工程队做小工,每月收入一千多元。

  “这些年没有亏待他(指王某),有点钱就带他出来玩,他一直很听我的话,让他做这点事,他应该会好好干”。刘涛事后供述称。

  刘涛说的“这点事”,是指的预谋抢劫。

  王某自己也承认,始终把刘涛“当大哥”,并且“大哥说过,我是未成年人,即便事发都不会有大事,我就答应他了”。

  2010年9月8日,刘涛和王某玩了3个多小时台球,看天色渐晚,便打算实施抢劫谋财计划。当天早上,刘涛从家里找出了杀牛刀,独自磨了20多分钟。试刀时不慎还把手割破了,到村里卫生所简单包扎。

  当晚21时许,刘、王两人在房山区一个小区门前,坐上了拉私活的黑车司机于某的车。

  车行至房山一石料采石厂内,“大哥下车,使劲地敲了一下车窗,我看了一眼他,他的眼神在催促我赶快动手”,王某称,他持刀向司机砍下去,但遭到了司机抓起的棒球棍反击,王某迅速逃跑。

  事发后,王某自首。刘涛则在事发当晚被警方控制。

  “大哥”听宣判始终发笑

  日前,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9月8日,当时17岁的王某与24岁的刘涛,以打车为名,将驾驶汽车的司机于某骗至房山区某村石料采石厂内。随后,刘涛以取钱为由下车,并示意王某杀害司机、抢劫汽车,所幸司机得以逃脱。

  法院认为,刘、王二人抢劫罪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刘涛因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时,刘涛始终发笑,王某则失声痛哭。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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