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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11年
新京报
2011-01-02 01:42

    法院认定其受贿80余万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本报讯 (记者张媛)替开发商筹钱、帮朋友升迁,曾任通州区副区长、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苏文权,因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替开发商筹钱后受贿

  案发前,55岁的苏文权曾任北京市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研究室等部门。

  据检方指控,1998年至2003年,苏文权在担任通州区副区长期间,神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房地产项目,由于合作方无力投资,苏文权找神工建筑负责人刘某帮忙,但刘某表示没钱,苏文权最终从区粮食局周转500万元。事后,刘某将该项目中两套共计44.76万元的房子交给苏文权。

  对此,苏文权表示房产总价值应该为22万元,且其妻支付了部分房款。

  提拔他人收购物卡

  起诉书显示,2005年底至2008年2月间,苏文权为孟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孟某给予的2000美元、1万元人民币,索要燕莎购物中心总计5万元的购物卡10张;2006年底到2008年2月间,他又为田某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3万元购物卡。

  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

  另据指控,苏文权利用担任通州区副区长之便,在1998年左右,帮助某家具企业在通州追加租赁28亩经营用地。

  当时,大钟寺蓝景丽家计划调整该企业家具的展位,企业负责人找到苏文权,苏利用职权说服对方不再调整家具的展位。事后,该企业将10万元交给苏文权作为感谢。

  经法院认定,苏文权受贿总金额为8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法院认为,苏文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部分受贿事实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苏文权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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