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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却拿不到起诉书
新京报
2011-01-01 02:41

 在最近办案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在刑事审判中,有些地方法院存在审判人员拒绝向刑事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送达起诉书,甚至不允许代理律师阅卷的情况。

  其理由是:起诉书只送达给辩护律师,不给被害人的代理律师。

  其实,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都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享有这一权利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如果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拿不到起诉书,根据就无从下手提供代理服务,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自然也就难以实现。

  我觉得,这个事情,充分反映了一些刑事审判人员“不喜欢”、“不愿意”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对于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而言,被害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人民法院对诉讼代理律师介入刑事审判感到生疏,从而产生拒绝和抵触心理。

  第二,不少刑事审判人员片面地认为,公诉机关提供公诉,指控犯罪,正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没有必要再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对此,必须指出,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错误的审判观念。实际上,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和被害人参加诉讼,二者追求的目标和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更主要的意义是代表国家,追究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维护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某些情况下,公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可能牺牲被害人的个人利益。

  □杜永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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