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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感染者吁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
新京报
2010-12-01 02:44
  ■法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就业促进法》中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报讯(记者 吴鹏)昨日,81名艾滋病感染者致信人社部与卫生部,呼吁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认为其中有条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造成歧视。
  
  这81名感染者在信件中称,试行标准中第十八条的条款实际上严重损害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维系生命、保障生存所必须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并在事实上造成了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信中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与《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产生严重的法律冲突,并构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制度性的就业歧视。
  
  1995年感染艾滋病毒的祝坤,也是81人中的一员,他说,他已进行抗病毒治疗六年多,身体并未出现异常,艾滋病人进行公务员工作,不会影响正常工作,更不会对周边人造成危害和负担。
  
  他们希望,有关部门可对该标准进行审查、修订,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生存所必须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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