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软件用户协议
2010-11-10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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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网友在网上发起了一场运动,“寻找用户协议中的陷阱”。不找不知道,一找吓一跳。按照这些用户协议,基本上用户是没啥权益了。比说中国用户数量最多的一款免费聊天软件,它的《软件服务许可协议》里写着:“本《协议》可随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旦公布即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恕不再另行通知。用户可重新下载安装本软件或网站查阅最新版协议条款。在修改《协议》条款后,如果用户不接受修改后的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将被视为已接受了修改后的协议。”
软件免费,并不代表它能够为所欲为。免费软件有很多靠广告谋利,所以它与用户的协议条款,同样是商业条文。
上面说的这种服务协议,便是一种商业合同。《合同法》第39-41条和第53条就指出,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无效,具体来说,包括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而对于互联网公司的这种用户服务协议,由于不是反复磋商后形成的合同,所以一般叫做格式条款,就是事先拟定、为了方便反复使用的合同。但为了方便不代表可以反复单方面修改。多数省市的工商部门会规定,特定单位更改这类条款,必须备案。即便不需要备案,按照法律中最常见的不追溯原则,它对修改前的用户也是无效的,只对修改后新加入的用户有效。
□花落去(北京 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