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定标准规定6厘米可构成轻伤;有学者称本案反映司法实践“唯后果论”
■ 专家说法
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包括金属管1根、铁锤1把等,并认定方玄昌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方舟子腰骶部皮肤挫伤。
不过,对于这一“轻微伤”,按照被害人方玄昌的说法应构成造成重伤。
方玄昌曾发起《海内外医学界人士关于强烈建议重新鉴定方玄昌伤情的公开信》,要求重新鉴定其伤情。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头皮钝器创口累计达到6厘米就构成轻伤,而方玄昌的伤疤为5.5厘米。
“仅以伤疤长度的5毫米之差就否定伤害的严重程度是令人不可接受的”,方玄昌认为。
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介绍,刑案中被害人只能对附带民事赔偿提起上诉,对刑事部门惟有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对鉴定结果不满也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不过,在方玄昌提出抗诉申请、鉴定申请后,石景山人民检察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而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证据,同时认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实践中,虽然故意伤害的后果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但追究刑责的分界线就在于伤害后果是否在轻伤以上。最终,肖传国也没有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个半月的拘役。
对此,有学者认为此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唯后果论”,即较少考虑主观恶性,而以造成的后果影响量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认为,一些国家对犯罪行为一般是定性不定量,具体实践中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将一些主观恶性小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不过,我国从立法上先定量,要求犯罪必须出现较严重的后果才能处罚,故意伤害就以轻微伤和轻伤来区别无罪和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