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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应投票选举产生
新京报
2010-10-31 01:41

 ■ 观察家

  村民代表的选举应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大亮点,是基于我国农村外出打工、经商的村民数量巨大,村民会议召集难的现实,强化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例如新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罢免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等。

  “村组法”修订增加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但由于农村现实的复杂性,要警惕其在具体操作中被异化。

  村民代表会议的基础是村民代表的选举。“村组法”关于村民代表的选举只有一句话: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推选”程序,村民代表的选举会被极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例如,村民代表的推选如果被家族、宗族等势力利用,超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属于一派势力,则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按照简单多数原则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可能全部属于这一派势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就有可能被操纵,很可能产生选举纠纷。例如,按新修订的“村组法”规定,选民资格由“自动登记”改为“主动登记”,即村民必须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才有选民资格,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被家族、宗族等势力利用,必将产生大量的选举纠纷。

  “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新规定,由于一个村一般只有40多名村民代表,三分之一就是10多人,很容易达到联名要求使罢免工作被人操纵,造成村民自治的不稳定性。比如可利用被操纵产生的村民代表反复提出罢免动议,再利用选民资格由“自动登记”改为“主动登记”的新规定,操纵罢免以达到目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新规定,本意是为了简化补选程序,但要防止少数人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补选村委会成员的新规定,以“间接民主”取代“直接民主”,操纵民主评议。

  完善村民代表的选举很简单,即村民代表的选举应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为降低选举成本,村民代表的选举可以和村委会的选举同时进行,在开选举大会时,同时发一张选票选举村民代表。

  □熊伟(北京新启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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