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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和创新的手段减少社会矛盾
新京报
2010-09-30 01:41

 ■ 社论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了“三个最大限度”和“四个注重”,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新思路。

  “三个最大限度”是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之所以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内部矛盾凸显的现实。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源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日益变动导致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利益格局调整和利益诉求分化的结果。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更有社会管理思维滞后、管理机制落伍的因素。“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实质上是要解决,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服务职能之间的脱节问题。

  这个问题非常迫切。在长期追求地方发展和财富增值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管理者对普通群众的财富保障和社会权利的忽略几成思维习惯,不仅如此,还借用“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将不恰当的社会管理方式固定化、格式化下来。由此混淆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界限,模糊了民众捍卫基本权利与维稳的内涵。“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质上就是要纠正这种不良倾向。

  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价值多元化,社会治理实际上已经进入这样一个阶段:政府不可能,也无必要包揽一切诉求。这一新变化所要求的,正是胡锦涛所指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如今,植入公民参与治理社会的机制已是可行之路。如能给民间组织以更大的信任和空间,必然会激发民间参加社会治理的热情。比如,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的成熟与发展将大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令社会更和谐。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必须要遵守法律、信仰法治。胡锦涛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这段话实际上是把法律当作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手段,将一切矛盾的解决和保护民众的正当利益都纳入法治渠道之中。

  “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切中了当下很多社会矛盾的要害。实际上,低层次的社会管理容易激发一系列不必要的社会矛盾,造成类似唐福珍、徐林东和宜黄钟家式的不应该发生的惨剧。而每一次类似的事件,对于社会和谐因素都是一种损耗,对于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有机联系都是一种破坏,对于社会心态的健康都是一次误诊。而一些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很多都是因为一些基层政府或官员不尊重法律,不依法行政造成的。“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就是用法治解决矛盾,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从根本上说也是能否实现胡锦涛此前首提的“包容性增长”的问题。“包容性增长”就是共享性增长,是各利益群体协调的、注重社会领域发展的增长。从这个角度说,找到处理存量和增量的内部矛盾的正确模式,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关键所在。

  相关报道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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