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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烟”“国酒”禁入注册商标
新京报
2010-08-02 02:47

  工商总局首次明确审查标准,“国”字头商标申请主体人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在官网首次发布对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诸如以“国烟”、“国酒”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商标申请的,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能批准为注册商标。
  
  这是国家商标局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首次明确商标审查标准。据介绍,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比如申请叫“国酒”、“国烟”、“国茶”等,商标局将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而对于带“国”字头但并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则应区别对待,除非当该商标具有欺骗性、有损公平竞争时应予驳回。
  
  另外,对于含“中国”字样商标,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方可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商标与企业名称或简称一致;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国家商标局要求,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申请,应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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