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重庆7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被告人陈绍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绍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绍基简介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男,广东中山人,1967年9月参加工作,1978年3月入党,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副总警监。
个人履历
1963年到1967年,陈绍基在中山大学中文系学习,专业为汉语言文学。此后,陈绍基从部队战士干起,曾经当过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办事员、副科长、研究室主任等。
1985年,陈绍基到佛山挂职,任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一年后,陈绍基升任广东公安厅副厅长。不久,陈绍基出任正厅级的广东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此后,陈绍基历任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省委副书记。2008年,陈绍基当选8广东省第十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被查信息
2009年4月16日,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陈绍基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09年7月17日,广东省委十届五次全会通过决议,陈绍基涉嫌严重违纪,决定撤销其十届省委委员职务。8月27日,陈绍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对陈绍基进行立案检查。经查,陈绍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生活腐化。
受审信息
今年6月25日,重庆市一中院一审开庭审理陈绍基受贿案。
检察院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959万余元。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证据,陈绍基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